近日,山西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保护管理、研究利用、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7条,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
《办法》要求,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办法》强调,在保护管理方面,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在长城沿线村镇、交通路口等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办法》指出,在研究利用方面,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重要节点、重点地段展示利用的指导;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保护活动。在监督检查方面,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长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王文华)